程芳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 拆迁拆迁利益纠纷 继承纠纷
来源:程芳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5
浏览量:386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拆迁利益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维护二被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案由。代理人认为本案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依法定继承分割武汉市硚口区长堤街454号1楼房屋拆迁利益。

首先,硚口区某某号房屋系政府直管公房,承租人刘某丙对房屋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该房屋在拆迁时转化为拆迁利益,具有财产价值,可以发生继承。

其次,在刘某丙去世后,该房屋管理单位即本案第三人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并未确定新的房屋承租人,且系以原承租人刘某丙的名义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和《回迁安置协议》,所以该房屋所得拆迁利益为被继承人刘某丙的遗产,因刘某丙未留遗嘱,该拆迁利益应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二被告依法继承其父亲刘某丁所应继承的份额。

再次,因二被告及父亲刘某丁对刘某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在分配上列房屋拆迁利益时应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对二被告予以多分。

二、关于原告是否享有硚口区某房屋承租权。代理人认为原告不符合公房承租人的政策规定。

首先,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该房屋管理单位即第三人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证实原告在硚口区某号另有一处公房承租,不符合公房承租政策里的“他处无住房”的规定。且第三人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以及举证时已明确表明原告刘某不是公房承租适格主体。

其次,原告原租住的硚口区长某号房屋现已拆迁,原告已与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并已领取十几万拆迁款,该拆迁款应算作原告的收入,现原告的收入已远远超出人月均3000元(用拆迁款除以12个月),亦不符合公房承租政策规定。

再次,原告原租住的硚口区某号房屋面积为9平方米,亦超出公房承租政策规定的8平方米范围。因公房租约中载明刘某丙同户籍共同居住成员只有原告一人,原告妻女并不在此列。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妻女系硚口区某号房屋实际居住人。所以原告及原告妻女均无权承租硚口区某号房屋。

三、关于硚口区某1房屋实际居住人问题。代理人认为二被告及二被告父亲刘某丁系硚口区某号房屋实际居住人。

被告刘某甲、刘某乙随同父亲刘某丁跟刘某丙在硚口区某号房屋长期居住,二被告提供其家庭户口本以及父亲刘某丁的低保证、电费缴费凭据予以佐证,且其他被告也未予以否认。原告所提交的居委会证明只能证明原告居住在硚口区某号,但不能证明其与刘某丙同住,并且经过被告刘某甲亲自去居委会核实,居委会工作人员告知其自2015年起已不出具相关居住证明。

综上所述,硚口区某号房屋在拆迁时转化为拆迁利益,具有财产价值,可以发生继承。恳请法院查明案件关键事实,以期维护二被告之合法权益。上述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谢谢!


代理人:程芳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以上内容由程芳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芳团队律师咨询。
程芳团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131好评数5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联发国际大厦90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芳团队
  • 执业律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69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联发国际大厦901